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营造良好教书育人环境,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学促进专业建设。全院各职能部门应始终围绕教学这一中心来开展本部门的工作,要在学生管理、教务管理、设备管理、图书资料、后勤服务、环境建设等方面为教学提供可靠、优质的保障。
第三条 教师要加大教学精力的投入,填写好教学日历,认真备好每一堂课,上课必须有教案或详细的教学提纲,课后多与学生接触和交谈,开展辅导和调研,保质按量按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要切实关心学生的专业学习,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好上课、实习与考研、就业的关系,不能因任何问题影响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院设教学优秀奖,奖励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教学优秀奖按年度教师人数的6%确定奖励名额,并由教学委员会和院务会议根据申请者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 教师凡教学态度不认真、上课没有教案、出现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及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如出现类似上述现象,也按照本条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学任务安排
第六条 教学任务依据教学计划安排。
第七条 本科生的专业课由各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任课教师,由教务办具体下达教学任务。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含学位课、选修课)由学科组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安排教师,由研究生办具体下达教学任务。任课教师不得在培养方案外随便增减课时和变更上课时间,如需变动,须经教务办、研究生办同意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八条 本科生核心课程、研究生学位课程及研究生班课程,原则上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本科生专业导论类课程原则上应由具有该专业领域教授职称的教师承担。
新进青年教师必须承担公共课教学。
学院对新进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行专业导师配备制度。
第九条 贯彻学校有关教授上课的规定,教授每年至少上一门本科生课程。落实并完善一人两课、一课两人的教学机制。
第十条 教师原则上应按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完成职责课时工作量。
第三章 教学基本环节
第十一条 教学基本环节包括填写教学日历、备课、讲课、实验、作业批改、指导论文、辅导答疑、考试考查、命题阅卷以及课堂讨论、课外作业、辅导组织教学参观等。
第十二条 教学要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反映学科发展新成就,在传播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各种能力,陶冶学生个性,反对满堂灌、注入式和照本宣科,注重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与手段,要求学生在规定学时之内,初步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相应的学习方法和研究方法。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深入钻研教材,根据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写出讲稿或详细的讲授提纲。
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公共课程采用集体备课的方式。
课堂讲授内容不得出现任何政治性和常识性错误。
课堂教学一律使用普通话。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教学都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学生的平时成绩,列入该课程的总评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学校如有新的规定,则按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包括命题、制卷、考试、评卷、成绩录入等。
第十六条 命题。必修课应依据考试大纲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尽可能利用计算机命题;暂不能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者,命题人员命题前应制定双向细目表,然后依表命出等质等量的A、B、C三套试题(限选课2套,任选课1-2套),考试时由教务办随机抽取。试题应反映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有一定的深度、难度和覆盖面。试题应拟好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重修课命题也遵循上述原则。
第十七条 制卷。
命题、制卷、保管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防泄漏。
第十八条 监考。认真做好监考工作,严格监考,监考时间和监考人员一经排定,教务办不接受任何私自调动要求。监考人员不准迟到、缺席,或请与本院教学无关的人员代监;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注意力集中,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随意离开考场;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舞弊和代考等现象。考试完毕后,监考人员要负责填写考场纪录清点、收齐、装订试卷,所有试卷都必须密封装订,交教务办签收。
院领导和教务办负责考试纪律的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院务会根据巡查情况对其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评卷。公共课评卷工作由教务办协同各系组织,密封试卷,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进行,每份试卷必须经初评、复评两道程序;专业课阅卷由各系组织,授课教师评阅。考试成绩及总评成绩原则上在考试后3天内交教务办,教务办负责核对试卷份数与参考人数是否一致;交卷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若因合分等错误而需更正,须经评阅老师和系主任同意。
命题人和阅卷人须对答卷进行分析、总结,按要求写出考试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考查成绩主要按学生平时的作业、小考、课堂讨论、期中考查、期末考查等情况评定。
第二十一条 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交教务办。考试后3天内任课教师将成绩按要求直接登录至学校教学管理系统。
第四章 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严肃教学秩序,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开课堂、会客和接听电话等;
上课无讲稿或授课提纲者,一经查出,严肃批评,屡劝不改者,停课整顿,一年内无评优资格;
课堂讲授内容如出现政治性和常识性错误,一经查实,停课整顿,两年内无评优资格;
研究生在本科生课堂上实习课,须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后报研究生办,教务办和研究生办协调安排。导师须随堂听课,把好研究生课堂教学的质量关。每位研究生的本科课堂实习课不得超过6课时,同一门本科课程接纳研究生实习教学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更换教师。凡因公出差(含外出上成教课、参加学术活动等)、生病、亲属发生重大事故等特殊情况可申请调课或可请同专业教师代课。调课须经系主任(出差应提前两天)同意,并在教务办、成教办、研究生办填写调课通知单(紧急情况来不及,也应电话告知并事后补填),并及时做出补课安排,少补一节倒扣2个工作量,由教务办、成教办、研究生办安排调课,并通知学生。未经请假而缺课或不按规定程序调课、停课者均属旷课。旷课者除批评教育外,按《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选修课
第二十四条 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应开出1一2门选修课,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出校选课。优秀讲师可以申请开设选修课。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①必修课教学效果好:②对拟开课程内容有较深入的研究;③有与拟开课程相关的专著、书稿或已发表某研究方向的系列论文;④有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课程简介。
第二十六条 选修课选修人数达20人以上方可开课,特殊专业除外。选修课一经学生选定,不得借故停开。
第二十七条 加强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教务办、学生办采取抽查方式随时抽查,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者,取消其考试或考查资格。
第二十八条 限选课一般采用闭卷考核方式,任选课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而定。
第六章 实验教学和教育实习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过程,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增强其获取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第三十条 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的实验教师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含实践课)的课时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实习依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系主任、教务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组成,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教育实习点、专业实习点由教务办会同各系联系。
学院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院系有关人员要保持与实习单位的联系。
第三十四条 所有任课教师都有指导实习的责任。各系根据实习情况的需要确定实习指导教师。无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拒绝参加实习指导,拒绝者按学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习时间。实习时间共为八周,其中校内准备和总结两周。具体时间根据各专业的需要安排在不同学期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实习期间,指导老师不能离开实习指导岗位,特殊情况并经实习领导小组批准的除外。指导老师指导实习的实际天数由教务办核准,缺勤天数按院工作量计算办法扣除其工作量。
第三十七条 实习期间各实习点要及时出好实习简报,实习结束后要及时作好实习总结,布置实习成果展览,评定实习学生成绩。各队按各10%左右的比例评出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班主任、课堂教学实习优秀、优秀教育调查论文、优秀教案、优秀课件等,由学院统一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实习的具体时间及进度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和各系共同确定,并通知教务办。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 学生论文指导
第三十九条 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撰写一般安排在第四学年进行。学生按专业方向选择论文题目,系主任安排论文指导教师,由教务办汇总公布。原则上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应指导本科生撰写毕业论文,每位教师每届指导的学生一般不超过8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四十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按统一要求的格式打印好论文,并写好论文评语、评出论文成绩及其等级,交教务办。论文开题与答辩由教务办和系主任共同组织实施。指导教师评阅论文时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杜绝学生抄袭、剽窃、网上下载等现象,一经发现作零分处理。论文答辩过程中严格把关。答辩小组组长负责填写好答辩纪录、评语及评定答辩成绩与等级。
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由指导教师指导修改后再答辩一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作不及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评优总量控制在专业人数15%左右。
第八章 学生纪律、考试资格审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写请假条,病假需交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和导师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由学工办主任和教务办主任批准; l周以上,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教务办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每门课程抽查3 次及3次以上无故缺课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予以重修;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本学期对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
第四十四条 缓考。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由教务办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报教务办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一学年相应课程考试时进行。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规定的时间考试作旷考处理。
第九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籍管理严格按照《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六条 加强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改革的重点应是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课堂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鼓励教师编出学术水平高、反映学科最新发展成果、有时代特征的新教材。
第四十七条 积极组织公开课、教改研究课。学院对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效果好、有教学成果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四十八条 同专业教师应相互听课,坚持听课制度,院长每年至少听课8节,主管教学副院长至少10节,院教务办主任16节,系主任至少听课10节,一般教师至少听课10节。每次听课都应作听课记录,并将听课记录交教务办,作为完成听课任务的依据。一般按实际听课节数计工作量。
各系每期一般安排2节左右集体听课,并及时进行评议。教学委员听课节数参照系主任听课次数。
第四十九条 各系每学期至少举行教学研究活动二次,教研活动要有主题,要有记录,并写出专题材料,报教务办。
第五十条 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各级教改课题,开展教学研究。
第十一章 教学评估
第五十一条 所有教师都应当接受课程教学检查和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备课、讲课、作业批改、指导论文、辅导答疑、考试考查、实验操作等。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督导与同行评价以及管理人员评价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教务办和各系具体组织实施,根据《Betway必威西汉姆联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上的相关要求对任课教师作出综合性评价。
第五十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负责检查评估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课堂学习情况,检查评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参与教学评估、讨论有关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此条例在各系组织教职工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经教学委员会、院务会审议通过,由教务办负责实施。
此条例解释权属院教学委员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